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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发表时间:2024-01-04 18:25:12 来源:代理品牌

  为进一步深耕和传播绍兴黄酒的品牌文化,提高黄酒产业在全国及全球的影响力,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古越龙山绍兴酒发展基金的议案》,拟与杭州大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头投资”)开展合作,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的方式,开展产业投资。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6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11,542,41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2,923,393.04元。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的人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本次现金红利的发放,公司控制股权的人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由公司自行派发,另外的股东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法律法规,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法律法规,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2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QFII”)股东,由本公司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72块钱。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依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相互连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依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2元。

  (5)对其他机构投资的人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其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8元(含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风险提示:股权互助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报期;基金运行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市场之间的竞争、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交易方案整合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不能够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基金在设立和运行过程中,有几率存在未能寻求到合适的投资标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进一步深耕和传播绍兴黄酒的品牌文化,提高黄酒产业在全国及全球的影响力,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古越龙山绍兴酒发展基金的议案》,拟与杭州大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头投资”)开展合作,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的方式,开展产业投资。

  基金规模3000万元,公司作为发起人,负责向基金出资人民币2900万元,占基金规模96.6667%;大头投资作为基金管理人(GP),出资100万元,占基金规模3.3333%。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7日披露的《古越龙山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成立互助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2023年4月17日、5月19日,公司与大头投资签署了《杭州古越龙山创业互助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或“协议”)及《补充协议》,详见公司于4月18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合伙协议暨投资古越龙山绍兴酒发展基金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5月24日披露的《古越龙山关于签署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投资古越龙山绍兴酒发展基金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杭州古越龙山创业互助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3年3月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500万元实缴出资。

  近期,公司取得通知,杭州古越龙山创业互助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3年5月25日已获得中国证券互助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ZY707。该基金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备案信息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网址为)公示。

  公司将对参与投资的进展进行持续跟踪、分析,及时了解该私募基金投资的运作情况,加强监督,并提前做好资金管理安排,将重视该项投资的后续运作情况,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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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畅通流动,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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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统一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DFI)的议案》,并经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赞同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DFI),并在中国境内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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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视为“准财政”工具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去年与专项债相配合,为补充重点项目资本金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专家觉得,作为稳增长的支撑力量之一,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继续扩容有一定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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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公开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合盛硅业”)于2023年5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公开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460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公司积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就监管工作函关注的有关问题逐项进行认真核查落实。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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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电气”或“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3】0121号)。接到问询函后,公司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及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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